微博打拐引发的法律思考这个春节,“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在网上接力,成了冷冬中一道热和的风景线。网友们零碎的、非专业的行动,与公安部分、媒体、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社会气力结合在一起,迅速成为焦点。民众对此冠以“微博打拐”,很多人热情参与其中。截至目前,该微博粉丝已超过23万人,网友纷纷将乞讨儿童照片上传至微博,群策群力解救被强迫乞讨的儿童。全国第一家“寻子店”店主彭高峰正是通过微博辗转找到被拐走三年的儿子彭文乐,让这场解救乞讨儿童的大行动不断升温。截至2011年2月8日,已有6名孩子被救出。更多失散的孩子,有看重回亲人的怀抱在着名学者的带动下,这次行动通过微博激荡起一波一波的浪潮。不仅有大量社会名人参与街拍,还有多个慈善基金参与进来,以求建立数据库和培训志愿者,各地警方也接连出警调查核实破天开服一条龙服务,公安部以及很多地方公安机关都明确表态支持这样的民间行动,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了要求加强儿童保护的议案或提案从“微博打拐”这一事件中,人们也发现,事件的核心,即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必须得到更为有力的打击。儿童被拐,一般有两种往向,一是被“卖”,与买方的私自收养联系在一起;二是为丐——很多报道都已经梳理出,儿童被拐为丐的背后,有一条清楚的利益链条。而不论是被“卖”还是为丐,都致使很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通过警方近年来公布的一些信息看,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已现上升势头,若不能有力遏制,后果必然十分严重据联合国统计,2008年全世界约260万人被拐卖,拐卖妇女儿童已经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最暴利的犯罪之一自2009年4月公安部公布启动全国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全国破获拐卖妇女案件6574起,拐卖儿童案件4595起,打掉2757个犯罪团伙,刑事拘留拐卖犯罪嫌疑人人奇迹Mu开服一条龙服务,抓获此类在逃职员3044人奇迹Mu开服一条龙服务,解救被拐卖儿童6785人、妇女人。先后三批次发出通缉令通缉30名重大拐卖犯罪嫌疑人。目前,福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摧毁一个拐卖犯罪团伙,四川一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通告初见成效。公安部已建立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加强了用高科技手段解救被拐儿童一方面,是网友不断汇聚的热情;另一方面,是对随手拍下乞讨儿童照片并发到网上等做法的争议。本期圆桌,拟在众声鼎沸中对此进行法律剖析1、您如何看待此次“微博打拐”事件?王顺安:我以为由中国社科院于建嵘教授发起的“微博打拐”行为很有创意,一是借用了信息社会的网络平台,达到了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及时沟通,有利于“打拐”行动的深进开展与社会动员;二是充分发挥了市民社会网民社会的积极性,是新世纪新时期公民自觉参进打击与预防犯罪活动的一个新举措;三是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及家属的利益,使他们感到社会的热和,从而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互助气力及相携友谊,有益于社会的利他精神的培育,从而推动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但是,打击与预防犯罪是一项十分专业的工作,还是应当在党和政府的组织下,尤其需要正式的专门的国家公安政法机关予以同一安排、精心策划、监视落实,以避免市民社会的损伤和见义勇为个人的伤害。总之,要求群众路线与专门机关相结合,建立预防犯罪的网罗密布刘京华:拐卖儿童是跨地域严重犯罪,单靠司法救济,异地发现犯罪对应线索少、破案期长,儿童体貌变化大难甄别,近年全国警方联手打拐,建DNA库,能否跨地域获取更多筛选信息,还是警方打拐瓶颈。私权利救济是有益补充,但靠张贴、媒体悬赏广告、自行寻子成效有限微博即微博客,是链接无线、有线网络,通过大网站平台共享手机彩信和140字内短信的小博客。比起单一有线网络,手机微博采集传输共享识别的信息,有更迅速、便捷、本钱低、覆盖面广、信息量大等,可弥补警方打拐瓶颈的优点“微博打拐”在全国架起打拐网罗密布,是民间公益气力发动公众行善参与公共治理的聪明义举,创造网络时代社会防治犯罪新模式,是公众借助网络将情感、伦理、文化、法律意识与国家治理相融合的,跨越行政区划群防群治的社会之花,显示社会私权利救济与国家公权力救济结合的强大生命力李洁:“微博打拐”,相对于单纯的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来说唤醒盛夏活力 《魔域》“激情狂飙。,属于新鲜事物,是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新的尝试。它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民间性,有普通民众的积极参与;二是广泛性,这得益于网络的便捷。民众的积极参与加上网络的便捷,使得“微博打拐”迅速的成为了社会的热门,同时,在公安机关等政府部分的配合下,也使得“微博打拐”显示出了它的气力,多名小孩被救出的事实就是最好的见证。对于“微博打拐”所表现出来的积极作用,应该给予足够多的正面评价。网络是一个显微镜,它能够把微小的事物放大无数倍,所以,应正面评价“微博打拐”,并应适度引导2、“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是否侵犯乞讨儿童的隐私?刘京华:全国乞讨儿童超百万,有出走、走失、流浪孤儿、被拐、随家长乞讨等,被拐比例少。我以为隐私权应让位于生存权,这是两难中权衡权利大小,两损取其轻的必要代价。理由: 1、隐私权与公共权力有冲突,场所不同对隐私权及信息保护程度不同:在街道、广场、车站等全开放公共场所保护程度低,在小区、银行、商场等中度开放公共场所保护程度适中,在住宅、旅馆、浴室等私密场所保护程度最高。乞讨发生在全开放公共场所,对隐私权及信息保护程度低2、在查验身份、安检、解救儿童等涉及违法犯罪审查中,隐私权让位于公共安全和儿童生存权等大权利。儿童隐私权是不完全民事权利,由监护人或发现人代行,以能否有利于儿童为限。奢谈待解救儿童隐私权,不利于解救和生存权,是拣芝麻丢西瓜,权利本末颠倒3、解救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筛选肖像照片等信息,非此难解救。微博打拐应遵循此客观规律,为汇集更多公众信息,不得不在网络上放弃儿童部分隐私权,这是社会和法律能容忍的必要权利代价4、公民有义务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网络筛选信息难免有误,只要非恶意、非营利的,不会责难善意人侵权李洁:这是两种利益之间的博弈,生命权、自由权与隐私权之间的衡量。我们无法简单评价哪一种利益就是更重要的,或者哪一种权利是可以被忽略的,由于每个正当权利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对于失往自由并被强迫乞讨的儿童而言,重新获得自由并得到照顾是第一位的。从“解救”的角度来讲,拍照是使乞讨儿童被侵害的自由权得到保障的手段,是在维护一种权利,当然需要夸大的是:随手拍下的应该是需要解救的真正的乞讨儿童王顺安:假如不加分析与探讨,随时拍照当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但现代风险社会越来越需要社会的互助、国家的救济,因此,对国家社会限权的同时,在某些紧急状态、突发事件及治理违法犯罪等诸多领域,为了公共利益和更大的人身财产利益,国家社会又在扩权,个人私有权利理应也必须学会替让与保存。随时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正是为了公共利益,对被犯罪分子拐走的儿童予以拍照,有利于儿童饿更大人身利益的保护,拍照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拍照的儿童,是利他的公益行为及见义勇为的进取性道德,而不是卑鄙的谋利及经营性行为,所以个人的私权要谦让社会的利他权益。当然,在拍照者做好事时也应讲究方式方法,不要惊吓到孩子,明显暴露了目标招致黑恶势力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的侵害及变本加厉对被拐儿童、毁容及升级成犯罪3、现行法律框架内,对于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租孩子进行乞讨的现象,能否得到规制?李洁:每个法律题目,首先是个社会题目,只有先弄清楚存在租孩子进行乞讨的现象的原因,才可能在进行法律规制的时候有的放矢。针对上述原因,现行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存在一些规制手段,比如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遗弃罪的设立;比如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但这并不能说明“租孩子进行乞讨的现象”在法律的框架内已经得到了规制,这种现象存在的本身正说明了这一点。要对这一现象进行更好的规制,需要多层次法律的相互配合以及对法律设置的严格执行,更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比如转变观念刘京华:乞讨原是最贫困人放弃人格尊严的生存自救本能。乞讨为业,演变为利用他人善良怜悯心骗敛财物的灰色经营行当,租用儿童乞讨易奏效,租用方、出租方分利,是人性取巧之恶刑法修正案(六)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列为犯罪,仅租用儿童乞讨不构成此罪,但租用中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儿童乞讨的,可进此罪;情节明显稍微不构成犯罪的, 可治安处罚王顺安:市场经济的社会是法治社会,预防与打击违法犯罪也还须在治安和刑事法律的框架下,依据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进行,依法预防与打击犯罪是始终不变的基本要求与普法核心。对于一些地方存在租孩子进行乞讨的现象,现行《治安治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旬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根据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租借儿童乞讨牟利者,根据实在施的行为则可能触犯了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拐卖儿童、拐骗儿童以及遗弃、等一系列罪名,均应追究有关职员的刑事责任。一些地方立法机构也依宪法、立法法、刑事和治安基本法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补充规定总之,我始终夸大“网络打拐”以及“民间反扒”等群众自觉自愿的与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应当鼓励但也要规范。公安政法机关应满腔热忱地支持此类行为,同时与时俱进地组织、帮助与规训,充分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热情,同时引导纳进法治轨道,兴利弃弊,最大限度为社会长治久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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